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麻纺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麻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麻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麻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