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26培训总结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解读

1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

①无土壤污染途径:无地表漫流(地表漫流一般大型矿山类的项目,且初期雨水未收集的,会有所涉及,工厂类项目一般不存在地表漫流)

②无大气沉降:大气沉降是指: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14项重金属、石油烃、多环芳烃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即家具行业没有喷漆等有机废气工序,仅有木加工粉尘的可不考虑)

③建设项目类别为IV类项目的企业

④建设项目类别为III类项目,按导则内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评定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企业。

2、项目土壤评价等级的判别

关于土壤导则附录A中,

表面处理的企业中涉重金属且化学处理的行业为I类项目,只涉及化学处理的企业为II类项目,其他的则为III类项目。

对于使用低VOCs涂料的企业参照电泳的执行(目前印刷行业采用低VOCs涂料参照电泳的执行)。

(会议中讨论表面处理,是否有分专业处理和非专业(配套)处理?有待商榷。)

3、如何界定敏感程度中提及的“周边”概念?

大气沉降采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和采用大气估算输出的最大占标率污染物的落地距离(余工说自行选择)。

4、项目土壤监测方案的初步判断

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占地范围超过100公顷的,每增加20公顷增加1个监测点。

①基本因子,二、三级评价可以引用,一级评价不能引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②特征因子,至少需要开展一次监测。

③背景点在占地范围外,同类型土壤引用需要包含特征因子。

④对于已建成地面硬化的厂房,可在厂房周边取样,在报告中需要备注说明;同时需要说明厂房用地的历史用地情况,需包含是否涉及八大重点行业、前业主是做什么的。

5、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排放酸性、碱性废气的企业是否属于生态影响型项目?

生态影响型项目一般是区域性的,企业排放的少量的酸性、碱性废气不属于生态影响型污染。

②对于“工业区属于不敏感”这个说法:

“工业区”是指有规划环评的(之前学会已经公布),某些工业区的规划环评已丢失,或者找不到的,就不算。

③有化学处理工艺的解读:

八大重点行业中涉及重金属14项、石油烃、多环芳烃、有毒有害物质列为Ⅰ类项目;八大重点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涉及以上污染物的为II类项目;其余的为III类项目。(备注:八大重点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

二、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1. 主城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和南朗镇孙中山故居片区)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

解读:①只适用于制造业,及国民经济分类中以C开头的工业类行业,其他行业无需执行。②允许企业增产不增污(即主城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企业可增产,但不能增加VOCs的排放)③全市范围内,除船舶制造项目、共性工厂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的高VOCs产排项目。对属于产业链必须配套的、科技含量高的、经济效益好的,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涉VOCs产排项目,经公众充分参与、专家论证且环评结论可行,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 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VOCs 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60%、70%、85%以上。

解读:对于技改扩建项目,针对的是技改扩建后全厂的低(无)VOCs 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60%、70%、85%以上,而不是指技改扩建部分的。

  • 对于涉VOCs产排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解读:①不适合中府办函【2018】315中纳入“油改水”替代试点行业

②不适用与改扩建中不涉及VOCs产排的项目(如改扩建内容为建设锅炉、扩建木工等)

③原有高VOCs不可替代的企业可以保留,但需要《油性工艺不可替代性专家论证》,或者VOCs一企一策中专家意见(证明油性工艺不可替代的意见)替代。(前置审批)

  • 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经过论证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VOCs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解读:如不能密闭的,需在环评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如收集效率实在达不到90%,则需要充分论述确定收集效率要求。

  • 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VOCs废气,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解读:①不适用于低(无)VOCs原料喷涂、印刷、复合等企业

②由于经济技术可行性净化效率实在达不到90%的企业,可在报告中论证说明。

  • 文中没有关于搬迁项目的说明一律按照新建项目处理。

三、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烧结/球团、炼焦、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第四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注意: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综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3、会议中讨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具体有什么要求,何时发布,有待确定?

4、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需要确认,以后编制人员表的签名是一人或两人。)

5、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6、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需要确认,编制人员是否无要求。)

第二章  编制要求

7、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8、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的。

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④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⑤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⑥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注意: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9、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10、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1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12、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注意:9月20日后,送审前是否需要生成平台项目编号,编号写在报告表封面右上角)

13、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注意;不是用现有的编制人员表格)

14、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

档案中应当包括①项目基础资料、②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③质量控制记录、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⑤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⑥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的应当分别将➆委托合同存档

注意: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注意调整归档信息,预测的电子文件要归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15、编制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等规范,以及基础信息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

16、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注意合同要增加相应的要求,所有资料需企业盖章确认)

(二)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

(三)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17、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周期、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18、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十个情形,具体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19、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20、对信用管理对象中列入“黑名单”单位的出资人,由列入“黑名单”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以及由列入“黑名单”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注意:做好归档工作,送审前整理好基础资料,备查)

讲解人:蔡丽敏、叶伊玲、李昱糠

记录人:古广倩、梁凯欣

2019.10.14